雷火竞技[摘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是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开创金融工作新局面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应对金融风险挑战、加快金融强国建设的必然选择,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实现金融高水平安全的根本保证。基于对我国金融监管形势和问题挑战的整体把握,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核心要义、风险挑战、体系建设三个方面,深度解析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这一重大金融课题,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更高质量与更高水平的现代金融监管保障。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新征程应对金融风险挑战、加快金融强国建设的必然选择,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实现金融高水平安全的根本保证。本文紧紧围绕习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着重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价值逻辑、风险挑战、体系建设这三个方面,深入研究当前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价值逻辑与推进路径,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更高质量与更高水平的现代金融监管保障。
金融监管是国家根据经济金融稳定运行、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相应的法规、机构、程序对各种金融行为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金融是最需要监管的领域,金融监管体制和能力要适应我国金融体系发展要求。”[1]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必须以习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原则为工作规程,以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目标为行动方向,以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内容为主体任务,以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手段为实现方式,以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方法为实践路径,为进一步全面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金融监管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根本保证,其底层逻辑在于金融风险的危害性、金融安全的重要性、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行为活动的不确定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必要性的内在根源,金融风险的演化机理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底层逻辑。也就是说,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首先要全面认识和正确把握金融风险的本质要义、内在特性、外在形式、生成缘由等重要内容。
金融风险是指因各种不确定性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单一性的金融风险会给个体带来相应的实际损失,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会给国家带来严重的经济、社会、政治问题。金融风险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特征,哪里有金融活动,哪里就会有金融风险。深刻把握金融风险演化机理的关键在于全面认识不确定性问题。
不确定性是风险的逻辑起点,是人类活动面临未知时的必然现象。从哲学的认识维度来分析,这种不确定性既包含主观不确定性,也包括客观不确定性。用数学的方法来表示,风险可看成是危害、概率和影响三个变量的一个函数,其函数关系的公式可定义为:R=(H,P,I) 。从经济学上来理解,风险表现为收益或代价的不确定性。金融风险是指金融行为与活动后果的不确定性所可能导致的收益波动,其不确定性决定着金融后果风险的大小及其可能性。从财务金融和经济金融的角度来看,金融风险是一种直接发生货币资金损益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金融机构会因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或人为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而酿成不良资产和实际损失,金融市场会因制度失灵、法治不张、恶性竞争、金融犯罪等原因而造成市场风险和系统风险。
金融风险具有客观性、隐蔽性、传染性、多变性、可控性等内在特性。金融风险的客观性是指金融风险的产生有着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必然属性,因此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就是金融工作的核心要求。金融风险的隐蔽性是指金融风险在未暴露前有着不易被察觉和识别的表象特性,因此如何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就是做好金融监管的首要议题。金融风险的传染性是指金融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着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的传染能力,因此始终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就是一项全面的战略性任务。金融风险的多变性是指金融风险在时空结构、表象等方面的变化性,因此全面认识金融风险表象、科学把握金融风险实质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金融风险的可控性是指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实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因此如何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就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根本议题。
金融风险具有类型多样、形式繁多、时空转换等外在特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金融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和金融市场风险、国内金融风险和国际金融风险,以及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内控风险、道德风险、制度风险等。从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风险的突出风险点来看,主要是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风险、资本市场异常波动风险、保险市场风险、房地产泡沫引发金融风险、金融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风险、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等八个方面风险。
科学认识金融风险的生化机理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首要思想根基。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所累积的金融风险有着不同的生化机理。从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的生化机理来看,目前我国金融风险的生化缘由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三期叠加”及前期风险长期积累的结果;二是金融监管体系存在多方面监管能力和制度缺陷;三是一些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财务造假、大肆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经营管理金融企业行为;四是金融领域和腐败行为严重;五是经济增速下行使原本隐藏的各类风险水落石出,局部风险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加大。
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要求的政府规制行为,对于维护信用和支付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证金融机构依法经营、促进金融经济公平竞争、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监管的性质和内容来分类,金融监管分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以及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具体的金融监管方式包括依法监管、公正监管、源头监管、精准监管、科学监管,金融监管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
秉承科学的全面金融监管理念,坚持正确的全面金融监管原则,是实现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首要思想前提。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法治化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把握好权和责、快和稳、防和灭这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同时借鉴行之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在市场准入、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要充分体现金融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理念是贯穿金融监管全过程、指导监管实践并在其中始终遵循和贯彻的原则及精神。坚持什么样的金融监管理念,并将其贯穿金融监管工作的始终,对于辩证地处理好各种矛盾关系、提高监管效率十分重要。秉承科学的全面金融监管理念,要求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消除金融监管空白和盲区,实现金融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科学的监管理念包括:一是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并重;二是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并重;三是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并重;四是金融监管与市场约束并重;五是加强监管与对外开放并重;六是分业监管与合作监管并重。
坚持正确的全面金融监管原则,一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原则。“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2]二是要坚持法治化原则。金融监管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金融监管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监管公信度。四是要坚持辩证处理权和责关系、快和稳关系、防和灭关系原则,“抓住人、钱、制度三个关键,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3]五是要坚持国际金融监管公认原则,积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先进理念与方法,不断提高中国特色金融监管的现代化水平。
金融监管目标是监管行为活动预期要取得的最终效果或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金融监管当局采取监管行动的依据和实现金融有效监管的前提。全面金融监管目标可分为总体目标、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主要是指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金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等。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主要涵盖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等领域所有合规性要求的金融行为与活动。
金融监管目标明确、科学、有可行性,是做好金融监管的第一任务。监管目标不明确、不科学、缺乏可行性,是导致大量金融监管失灵、失效的首要原因。金融监管内容丰富、具体、有穿透性,是做好金融监管的客观保障。监管内容不丰富、不具体、没有穿透性,是带来大量金融监管低质、低效以及不合时宜、盲区空白明显的重要根源。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首先要明确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内容,全面加强金融市场的准入监管、活动监管和退出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准入的监管,一般要从必要性和可能性这两个方面来考虑。在设立金融机构必要性方面,金融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是否适合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是否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第三,是否符合地域分布合理化要求。在设立金融机构可能性方面,金融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第一,资本金要求;第二,管理人员要求;第三,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制度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第四,经营场所的要求。
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行在运行时自有资本与资产总额、存款总额、负债总额之间要保持适当的比例;二是资产流动性监管,即对资产的流动性所进行的法律规定要求的各种监管;三是金融业务范围监管,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各种合规性监管;四是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即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或投资集中度的各种合规性监管;五是外汇业务风险监管,即对外汇资产和外汇市场的风险监管;六是银行准备金监管,即为了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所要求的准备金率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退出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对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监管。当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亏损以致资不抵债时,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其实行关闭处理。二是对金融机构变更、合并的监管。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对濒临倒闭、出现企业章程所规定的事由而需要解散、因其他原因合并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对上述金融机构的债务偿还和其他相关过程进行的监管。三是对违规者终止经营的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金融机构,对其资产负债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业务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处理。
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具体举措。金融监管手段与方法的科学性是决定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的重要条件。科学的监管手段和方法能够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错误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必然会适得其反、加重金融风险。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做好金融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用好事先检查筛选法、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法、现场检查法、自我监督管理法、内外部稽核结合法、紧急援助和制裁手段等多种金融监管方法。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法律手段是金融监管的基本手段,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稽核和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处罚。经济手段是法律手段的重要辅助,是指通过经济利益方面的奖惩来推行监管。行政手段则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监管,一般是在某些特殊时期、特定环境下采用,如果使用恰当的话,效果也比较明显。科学地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方式进行金融监管,对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具有重要价值。
金融稽核是实际金融监管中最为常用的监管手段。金融稽核是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稽核职责对金融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分为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全面稽核是对金融机构的全部业务、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专项稽核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或经营管理的某一方面、某一项目或某一问题进行专门检查。金融稽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资本金的充足情况、资产质量情况、负债的清偿能力、盈利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等六个方面。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主要方法包括以下六种。一是事先检查筛选法,指在金融机构建立之前进行严格审查和注册登记。二是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法,指金融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相关报告及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现场检查法,指金融监管机构派出检查小组,到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四是自我监督管理法,指各类金融经营主体进行自我监督与约束。五是内外部稽核结合法,指通过内部和外部查对核算账目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六是紧急援助方法,指在金融机构遭遇困境或危机时监管机构所提供的直接贷款、组织大银行援救等援助举措。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必须直面各种风险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稳妥化解金融风险、扎实推进金融监管,将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提升到了更高的历史地位,牢牢守住了金融安全大势。目前我国金融安全形势良好,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领域与方面的风险挑战。特别是房地产业金融风险、地方债务金融风险、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金融乱象及金融腐败等问题,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风险挑战。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全面认识这些风险挑战,深刻把握其表象特征和成因根源,为全面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奠定基础。
房地产业金融风险是指房地产行业系统中所存在的导致其资产、收益或信誉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房地产业金融风险是目前我国经济金融领域面临的非常突出的系统性风险,对经济增长、就业保障、财税收入、居民财富、金融稳定等都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与金融系统相互影响,带来了经济成本过快上涨、房地产市场泡沫和金融投机等突出问题。习多次明确要求坚决“防范房地产业引发系统性风险”。[4]因此,要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其严重影响、生成原因、底层逻辑和管理机制等问题。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经济金融领域聚集了相当程度的房地产业金融风险,房地产行业和金融系统以及上下游产业部门,形成了错综复杂、互相盘结的金融风险关系,资金挪用、银行骗贷、金融诈骗、恶意逃废债等问题突出。习指出:“从国际上看,金融风险往往同经济过度房地产化密不可分。”[5]“房地产对经济增长、就业、财税收入、居民财富、金融稳定都具有重大影响。”[6]
房地产业金融风险是土地、财税、金融、人口、城镇化和房地产投资投机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特别是在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中,房地产市场充当了过量流动性的蓄水池,房地产投机引发了房价过快上涨和资金脱实向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人口老龄化加重、住房空置率增高等因素综合作用,房地产业“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房地产业隐藏的风险逐步显现。
房地产业金融风险的形成与出现是长期以来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失衡、居民住房过度商品化货币化、地方土地财政依赖严重、住房投机持续膨胀、实体经济回报率下降、城市化人口快速增长、货币长期贬值等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结果。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相互渗透,使经济增长、财政收入、银行资产及利润等对房地产业形成高度依赖,房价不断高涨也使要素配置日益扭曲”。[7]
地方债务金融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风险以及由偿债风险引发的其他风险,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地方政府不能按期偿付到期债务;二是地方政府挪用资金偿付到期债务;三是地方政府利用加重税负等非正规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四是在地方政府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向上级政府转嫁债务风险。
长期以来,“对地方债务管理松弛,有的地方变相违规举债,债务负担持续增加”。[8]地方政府债务具有隐蔽性高、风险管控难度大等特点,在扭曲的发展观、政绩观、权力观以及权力滥用等原因的共同影响下,地方债务金融风险成为我国经济金融领域的重要金融风险。地方债务金融风险不仅会导致地方政府财政运行困难,而且具有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严重可能性。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需要从地方债务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传导机制等方面来通盘考虑、综合治理。
地方债务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变相违规举债,政府投资与支出行为越位,地方融资平台债务过快增长。二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类投资基金、政府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违规担保等方式形成了大量隐性债务。三是通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隐匿政府巨额实际债务,通过垫付款形成对社会私有部门大量实际负债。四是金融监管体系长期以来对地方债务管理松弛,造成一些地方变相违规举债的问题突出,以致债务负担持续增加。
从更深层次的根源来看,由于地方债资金多数投向了地方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这些项目建设周期长、平均收益率低,本身就潜藏着很高的违约风险。随着国内国际经济大环境和地方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大量超越偿付能力本身的地方债务必然会发生严重的债务风险,进而导致地方政府各融资平台、融资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等关联方的连锁反应。地方债务金融风险的爆发不仅会导致地方政府财政运行困难,还可能会通过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传导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影响使金融机构遭受损失或破产的风险。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事件频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长期累积等方面。这些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突出地反映出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发展形势不相适应、金融监管机构对中小金融机构失察和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弱化等问题。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处置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需要从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突出表现、产生原因、管理机制等方面来通盘考虑、综合治理。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金融的风险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违法金融活动频发。金融机构违法案件高发,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内外勾结,金融监管偏软偏宽、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缺失。“各类网上网下非法集资、非法交易场所、无照乱办金融、、庞氏骗局等金融欺诈混杂其中,严重扰乱金融秩序。”[9]二是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突出。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自身运营不规范、违规和不合理放贷现象严重,严重导致不良资产高企,破产倒闭风险高,资不抵债和支付危机状况频发,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远超行业平均水平。
金融机构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金融监管还存在诸多监管盲区,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二是金融监管体系“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失察失管,不能及时遏制风险积累”。[10]三是一些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弱化和党的建设方面问题突出,导致金融机构内控建设、治理机制建设、领导机制建设水平不高,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纪律敬畏意识、风险防控意识、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意识不强,从而产生了较多的金融风险点。
长期存在的各种金融乱象及其背后的金融腐败与犯罪,是我国金融经济领域风险的重要表现,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尤其是金融腐败与犯罪问题,“一些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政府官员失职渎职、、中饱私囊,慷国家之慨,造成重大损失”。[11]过往金融监管体系只管合法、不管非法问题突出,各类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集资行为、工商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行为等缺乏监管。
金融市场乱象丛生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从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看,各种金融乱象特别是违法乱纪金融活动,后面牵涉到的都是巨大经济利益和诸多关系纽带。”[12]这说明我国金融监管在法治上存在短板,必须多措并举深度整治金融乱象。尤其是要重点整治乱办金融、非法集资、乱搞同业、乱加杠杆、乱做表外业务、违法违规套利等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查各类乱象背后涉及的受贿行贿腐败问题。
金融市场乱象丛生、非法金融活动频发、金融腐败问题密集,究其原因,既包括监管法治短板、监管能力缺陷,同时也涉及乱象背后的经济利益和诸多关系纽带,其中政商勾连、权力与资本勾连所凸显出的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是深层次根源。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建设金融强国,必须持续严厉打击金融腐败与金融犯罪活动。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列为监管工作重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13]对非法金融活动要群防群治,及时发现认定,果断出手,打早打小,斩草除根。严格执法、敢于亮剑,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股权穿透、消费者保护、防止过度杠杆、打击犯罪等环节健全监管兜底机制。
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发展来看,新时代以来我国持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断提升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同时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重大风险的底线。但同时应清醒认识到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仍然存在着监管认识不深刻、监管预警不及时、监管责任不到位、监管惩处不对称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思想认识还不够深刻,尚未牢固树立起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理念;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监测预警还不够及时,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不够完善;金融监管责任落实还不够到位,监管空白与监管盲区仍然存在;全面金融监管惩处力度还不够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突出;全面监管的有效性还不够强,金融风险乱象和违法违规事件频发高发。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是做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的体制机制保障。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战略要求,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体系建设,重点要在风险初露苗头阶段、传染扩散阶段、后果处置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加强风险预警机制建设,使监管努力跑在风险前面;加强监管责任制度建设,形成严密的风险防控格局;加强监管惩处力度建设,形成对金融犯罪的有效威慑;加强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治理,坚决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通过全过程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现代化和有效性,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金融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监管体制保障。
习强调,“要科学防范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14]全面加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建设,是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的根本要求。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建设主要包括金融风险源头管控机制建设、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和早期纠正机制建设。金融风险源头管控机制建设是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举措,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设是从苗头上遏制金融风险传染的重要手段,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建设是化解金融风险恶化的重要方法。
金融风险源头管控机制是从源头上减少各类金融风险发生的有效手段。全面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机制建设,一是要科学制定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做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二是要不断强化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现代金融机构制度建设;三是要持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全社会信用能力与水平。
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是对金融风险进行全方位监测与预警的机制。因为金融业链条长,市场信息不对称,价值实现过程曲折,易受外部因素影响,同时利益诱惑大,参与者行为变化快,因此如何推进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设,不断增强同风险赛跑的意识,努力跑在风险前面,是做好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通过信号分析法、概率分析法等多种风险监测预警方法,全面推进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加强全流程、全链条的动态监测预警,提高风险识别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努力“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15]
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是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所能尽早采取强制性纠正措施的体制机制。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风险早期纠正的监管框架、探索多方联动的早期纠正机制、压实各方早期风险纠正责任、完善金融风险应急处置和问题机构退出机制,在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适应金融强国和高质量发展形势要求,金融监管要继续“精准把握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增强治理的预见性和敏捷度,发现风险早处置、早化解”。[16]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17]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责任制度建设,对于全面理清、合理分配、贯彻落实各方主体的金融监管责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责任制度建设,主要面临着金融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协作配合不紧密、问责制度不完善等制度性缺陷的严峻挑战。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18]建设的战略要求,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责任落实制度建设、问责追责制度建设、协作配合制度建设。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责任落实制度建设,关键在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地区的金融监管与金融稳定工作,形成全国一盘棋的金融风险防控格局。“防范处置金融风险央地都有责任。要明确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对风险处置分工有争议的,中央金融委员会要及时协调,明确责任主体”。[19]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问责追责制度建设,是保障金融监管有效落实的根本路径。问责追责制度是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所进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的责任要求,努力形成“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良好氛围。全面坚持“申报即担责、审核即担责、批准即担责”的责任标准,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肃各项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协作配合制度建设,是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综合效能的重要路径。一是要深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协作配合。二是要加强中央地方监管协同,加强部门机构监管协同。三是要坚持依法监管、公正监管、源头监管、精准监管、科学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弥补监管短板,提高整体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四是“要完善行业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和金融监管、外资监管、竞争监管、安全监管等综合监管的协调联动”。[20]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惩处力度建设,对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效打击金融犯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战略要求,当前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惩处力度建设,必须紧紧围绕推进金融监管法治化建设、筑牢金融监管制度防火墙、解决金融违法成本过低等三个方面问题深入推进,消除监管空白与盲区,形成强监管与防风险铜墙铁壁,对金融犯罪活动形成强大震慑。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法治化建设。首先要加快制定实施金融法特别是金融监管法,健全监管法律工具箱,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与监管盲区。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建立定期修法制度,不断适应金融发展实践需要,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其次要全面推进金融法治执行力度建设,在市场准入、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各个环节严格执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切实提高有效金融监管水平。
全面筑牢金融监管制度防火墙。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努力形成强监管、防风险的铜墙铁壁。第一,要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扭转重发展、弱监管和风险“击鼓传花”、“捂盖子”的积弊。第二,严密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流动性风险、债券违约风险、影子银行风险、外部冲击风险、房地产泡沫风险、政府债务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等。第三,重点强化资本市场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21]第四,“推进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体系建设,强化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机制。建立统一的全口径外债监管体系”。[22]
全面解决金融违法成本过低问题。金融经济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是严重助长各种欺诈发行、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金融乱象、金融腐败、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根据我国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的根本要求,切实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首先,“对少数兴风作浪的‘大鳄’、‘内鬼’,要依法进行惩处,不能让他们随心所欲、呼风唤雨、火中取栗”。[23]其次,“对违法犯罪金融活动敢于亮剑,要对涉嫌利益输送和权钱交易的内鬼、操纵市场和幕后交易的‘金融大鳄’、顶风作案的非法集资和等加大惩处力度,形成震慑”。[24]再次,“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力度,加强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看紧重大项目、并购重组、境外投资、国企混改等关键环节”。[25]
全面推进房地产业金融风险治理体系建设,是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业金融风险的根本路径。一是要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二是要充分赋予各地方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三是要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全面推进地方债务金融风险治理体系建设,是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金融风险的根本路径。一是要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二是要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扩大用作资本金的领域、规模、比例。三是要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
全面推进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治理体系建设,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根本路径。一是要推进金融机构全面监管体系建设,更新监管技术、丰富监管手段、扩大监管覆盖,消除现有金融体系对金融机构监管存在的监管空白与监管盲区。二是要推进金融机构法人治理体系建设,强化审慎合规经营理念,推动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责任,提高风险内控标准、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三是要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建设,督促中小金融机构聚焦主责主业,分类施策深化中小金融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四是要推进金融机构党的领导体系建设,不断推进金融机构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全面推进金融乱象及金融腐败治理体系建设,是有效打击和遏制金融乱象及金融腐败的根本路径。一是要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二是要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三是要严肃查处政商勾连、权力与资本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四是要不断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健全追逃防逃追赃机制,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作者简介] 田应奎,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田宇,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尹舒(通讯作者),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博士研究生。
[8][11]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3:569,569,569
[15]习.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342.
[25]习.论党的自我革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23:289.